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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市主城区将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

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规范我市主城区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本通告中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、续驶里程短,电池、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,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、四轮电动机动车(包括老年代步车等);道路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

二、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、改装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,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、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,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有营业执照的,吊销营业执照,没有营业执照的,予以查封。

三、严禁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低速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,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扣留车辆。

四、对驾驶低速电动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五、莲池区、竞秀区、高开区政府(管委会)应当落实属地责任,组织本辖区内学校、社区、乡镇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低速电动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、日常规范管理等工作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应当将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,明确安全责任人,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。督促辖区内低速电动车所有人更换、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。

六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办事处要在辖区所有居民区逐楼逐单元张贴本通告,组织党员干部入户做好违规低速电动车车主劝导、告知工作,引导物业、保安等社会力量在乡村、社区出入口劝返驾乘违规低速电动车人员,充分做好源头管控工作。

七、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宣传,通过“小手拉大手”的方式,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提醒家长不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接送学生。各中小学校要将交通安全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,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。

八、主城区内所有市场、超市、商铺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禁止内部商户和个人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,三区政府(管委会)要落实督导检查机制,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管,引导更换合法车辆。

九、市文明办组织报社、电台、电视台、网络媒体、通信公司等,持续不断地开展广泛宣传,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,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低速电动车的危害,争取支持与配合;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生产、改装、销售企业和个人开展政策解读,杜绝违法销售和改装;公安、交通、综合执法等部门针对严查违法上路行驶开展重点宣传。

十、市残联确定合法低速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型,制定残疾人专用车登记管理办法,三区政府(管委会)按照属地原则,负责妥善处理车辆置换和人员安置工作。

十一、公安交警、交通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综合执法等部门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,要依法对低速电动车相关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。对拒不执行本通告,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十二、希望广大市民不购买、不驾驶、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,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
十三、本通告所规定的内容,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依照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十四、本通告处公布之日起实行。